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524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
丙○○上二人戊○○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戊○○與被繼承人丁○○已離異,非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惟聲明狀中具狀人欄記載有誤,應更正之。
二、已向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塗金 、 林廖彩燕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聲明人雖自書拋棄繼承通知書,惟並無受通知人林塗金、林廖彩燕之簽章)。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