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8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6年5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