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維弘 律師
簡承佑 律師 蕭敦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書認本件被告三人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第一審公訴檢察官並補充被告三人均另設有刑法第216、215條之罪,均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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