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陳台念
陳梁意妹 被上訴人 黃文義 即玉山模板工程
張清標 即張清標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 亞旭土木包 工業法定代理人 林麗冠 被上訴人中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陽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67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