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告 力聖賢 被告 陳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500元(即門牌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1樓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