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李存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存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存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之範圍(本件債務人已聲請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