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告 許亦伶 訴訟代理人許富永
一、原告與被告 黃鈴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金額新台幣2,152,705元,嗣於民國103年1月9日擴張訴之聲明為4,979,006元,擴張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103年1月9日所提民事聲明暨準備狀,其書狀及相關證物均未提繕本,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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