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填妥本裁定所附之親屬繼承表(含養家及本家),並提出尚存之養家兄弟姐妹、本家父母及本家兄弟姊妹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格式請詳附件)。
二、 陳明 有無繼承養父乙○○之遺產?如有,請說明繼承之金額及辦理相對人後事所支出之喪葬費用,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