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再審原告 廖秉章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黃成泉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3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968元,有該案判決、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570,968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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