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怡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48號於112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偵字第6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怡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翁怡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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