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83號原告 高志豪 被告 鍾新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