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9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勇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勇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顆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勇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刑之宣告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稽考,是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並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犯行外,復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在卷,併為本件之施用犯行,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又施用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固有間接影響,惟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1顆(見偵卷第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被告林勇安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勇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3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6月12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45分,在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649巷口,經警巡邏攔查,當場扣得林勇安所有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顆,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勇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7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莊-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D0000000)各1紙。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照片5張、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個。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顆,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檢察官陳世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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