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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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詠業選任辯護人黃志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 林景瑩 律師」,應更正為「黃志傑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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