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債務人 高千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98,87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千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附本院112年8月16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2年10月30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51、52頁)。
三、又債務人高千惠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保單,該保單計算至111年6月22日止之預估解約金為40,348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8日國壽字第111007077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卷,下稱消債清卷,第139頁、141頁);另債務人高千惠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該保單預估解約金計算至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受法院查詢公文日(即112年5月31日)之金額為158,524元,此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消債清卷第245頁)。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如附表所示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198,872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2年10月30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新臺幣)備註1保單預估解約金40,348元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主約名稱:美滿人生3123.保單號碼:00000000002.保單預估解約金158,524元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主約名稱:安泰分紅終身壽險3.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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