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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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丁○○○○○○即被告
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丁○○○○○○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甲○○○○○○部分核定為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丙○○部分核定為47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