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聲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聲請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