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張文嘉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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