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方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1年重訴字第14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