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甲○○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嘉義縣布袋鎮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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