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