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被告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三人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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