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蔡玉琪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