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何佩陵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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