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即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負
責人)被上訴人丙○○
乙○○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總現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1,425,900元(23,000×102×1/2+252,90
0=1,425,900),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書狀說明上訴理由,以利上訴審審理。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