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49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9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