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紀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276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之衣服肆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69
0號被告廖紀琇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期滿。扣案之物(98年度保管字第7131號),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紀琇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6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滿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3日,此有上揭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之衣服40件(98年度保管字第7131號),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是上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