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林奇被訴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貳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奇被訴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被告林奇涉犯其他犯行,且追加起訴部分與本案之基本事實部分重疊,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前述110年7月12日之簡式審判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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