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告 熊麗儀 被告 林柔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柔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禁止在網路平台傳送或登載親密照片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係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