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訴訟代理人 邱上銘
被 告 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先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