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0號聲請人乙○○前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出生,民國前4年8月18日死亡,父: 車光傳 ,母: 郭氏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廳依仁里二橋庄五三三番地)於民國前4年8月18日死亡,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業已開始,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係日據時期,依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習慣屬「家產繼承」,其繼承人應為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惟被繼承人並無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又無指定之財產繼承人與選定之財產繼承人。聲請人因與被繼承人甲○共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之土地,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俾便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順利進行分割前揭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遺管管理人,為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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