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52號聲請人 羅燕惠 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秋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海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海之妻,林秋海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1日以95年度禁字第9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現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林秋海身體無法耕作,中風10多年,開銷多賴其兄弟支援,林秋海之父 林文朝 於101年3月2日死亡,林秋海與其兄弟可繼承林文朝如附表之財產。為一併解決林秋海生活、醫藥所需與繼承登記等事宜,且林秋海之兄弟亦願以合理價格換算支付予林秋海,爰聲請裁定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海如附表可繼承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上,提出戶籍謄本、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海之兄弟會同開具之林文朝財產清冊、國稅局(被繼承人林文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在卷供稽,本院亦調閱95年度禁字第99號事件核屬相符,自堪信屬真實,且衡其請求亦係合於情理,容無何不利於林秋海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處分如附表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本院應予准許,爰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美芳附表:
┌──┬───────────────────────┐│編號│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海與其他繼承人所繼承林文朝之│││不動產│├──┼───────────────────────┤│1│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2。│├──┼───────────────────────┤│2│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3。││││├──┼───────────────────────┤│4│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5│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3。│├──┼───────────────────────┤│6│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租用面積│││1.1184公頃(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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