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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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
甲○○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及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2萬元,由具保人乙○○、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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