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偵字第3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壹顆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甲○○後增加「前曾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1年9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甫於91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