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林宗韋
被   告  汪碧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村街○○○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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