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周子定
被   告  王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之本票1張、票面金額新臺幣
352000元(票據號碼:WG00000000,下稱系爭本票),未料
屆期經催促而無法兌現,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償還票款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10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惟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原告就上開主張事實,提出本票1張為證(
卷19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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