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被告 黃聰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11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李慈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李慈容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3月26日
書 記 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