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1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119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徐文雄

被告 黃聰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11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李慈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李慈容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3月26日

書 記 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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