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78號
聲請人
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柯升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告之戶籍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更正書狀(本院前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通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