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8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向 勃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8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向 勃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