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01號
上訴人 鄒豐懋
兼訴訟代理人 楊杏蓮
被上訴人 莊領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