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送達代收人  鍾偉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毓 分發
支付命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89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並應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
  持卡人消費及還款等明細資料。
三、被告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自
  104年6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務人即被告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程序,本件訴訟程序自104年6月4日下午4時起即應當然停
  止,原告有無繼續訴訟程序之實益,請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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