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楊宜心
原告與被告 簡宏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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