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3號
原 告 張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適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3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