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3號
原   告  張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適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3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