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王西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坤鎮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前具狀一併對被告為調解之聲請暨起訴,雖已據其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因兩造無法成立調解,依法本件自應進入訴訟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73,275元【計算式:2,081,575《此部分為原告請求被告應交還之動產價額》+621,300×9《此部分為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至10
1年7月25日止向其租用動產9個月應付之租金額》=7,673,27
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0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75,0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