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光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0.022公克)」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0.722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0.022公克)」,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0.722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