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