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債權人春虹e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規約。
四、表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
五、表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
六、撰狀人印章。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