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403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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