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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