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同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確定,嗣上開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並於98年1月16日入監執行;嗣其另案經同上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接續上開徒刑之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嗣上開⑴⑵所述各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並於98年1月16日入監執行;⑷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接續上開徒刑之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18號卷第1至16頁);⑸復酌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
2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24日,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