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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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余連宗 原告 徐榮松 原告 何保安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75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